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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接孩子的问题

山西-太原 02-14 02:12  悬赏 10  发布者:bJg6951 回答:(2)
我们双方在离婚时签定协议,规定女主不出任何费用,但每月可领孩子外出7天。但离婚后女方有很多债务问题,并法院找上门来。且女方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和住址。而且在离婚后的一些行为不能让我把孩子放心交给女方。我是否有权利只让女方探视而不让女方把孩子接走,如果有,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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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4 07:35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2-1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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