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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太低该不该交供暖费?

 04-20 10:30  悬赏 0  发布者:150513…… 给我留言 地区:黑龙江-大兴安岭 回答:(1)
水暖公司来人通知收供暖费,我们去了水暖公司收费大厅交费,说明了可以交2013年,2014年的供暖费,工作人员说要交在这之前的供暖费,我们说,之前的供暖温度太低,我们多次测得是室内温度10度,据你们水暖公司来人测,温度是11度。那时候冬天要靠打暖风取暖,经常冻得感冒,腿疼,2013年水暖公司改了管道工程,当年室内供暖才有了温度,所以我们说,2013年之前室内温度11度,供暖太冷,达不到正常温度,不能交供暖费,冬天屋里冰冷的难熬,这地当地人们是没有不知道的这情况的,我们几次据实说了这些理由,水暖公司不理会,现在来人强行要征缴2013年之前的供暖费,请问我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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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20日 10时31分
你好,居民室温16℃(含16℃)至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居民室温14℃(含14℃)至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新条例》退费公示并不复杂: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
  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从告知供热单位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如双方对室温测量有异议,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免费测量室温。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有“三联单”记录凭证,记录测量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测温记录市民签字才算数
  供热期室温不达标,以前都是市民“求”供热公司测温。《新条例》施行后,供热单位必须建立用户室温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今年供热期,市民可留意是否有人上门定期测温。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我市具体的供热条例出台时,是在省条例为大原则下的细化条例,不会与之相冲突。
  按照《新条例》,市民在今年供热期还应要求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作为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热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如供热单位不公示,用户可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最佳答案了。解答的这么详细,让我了解了法律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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