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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申请书
河北 04-24 14:58 悬赏 0 发布者:mengqi…… 给我留言 回答:(0) 复查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孟庆义,男1944年10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泊头市新兴北街403号,电话:15028659438
被申请人:沧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0一二年四年二十七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特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请求
该复查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证据支持,请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临时工和已解除劳动关系采信的证据予以复查复核。并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受伤,为申请人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事实与理由
一、复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为其临时工”既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其意见认定是错误的。
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为临时工不是事实。事实是一九七四年被申请人来泊头市(原交河县建筑社)招工,申请人被申请人招聘为计划内合同工人,当时并签订了五联合同。一九八一年申请人招聘为计划内合同工人,当时并签订了五联合同。一九八一年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指派在泊头外贸冷库施工时受伤,以上事实有(2009)运民一初字第623号,(2009)沧民终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和被申请人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为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孟庆义请退休的请示报告》为证。以上事实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且申请人是计划内的合同工人。被申请人复查意见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为临时工,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临时工。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被申请人在复查意见书中认定:“申请人受伤回家二十多年没有与单位保持联系,也未回单位主张权利,应认为本人放弃在单位的劳动权利,与沧州地建一公司(大元集团)劳动关系自行终止”。该认定是错误的。且与解除劳动关系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悖。首先申请人一直在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即便是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才主张权利。也不能以申请未主张权利而抵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其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放弃在单位劳动的权利与被申请人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的认定,即不是事实也于法无据。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一是合同期满,二是申请人人辞职,三是被申请人辞退或违纪开除。被申请人所谓的和申请人劳动关系自行终止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不存在上述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该复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终止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再次,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出具的退休申请书的内容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计划内合同工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且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一九八一年申请人施工中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属工伤。根据劳动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实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后应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为申请人申请伤残评定进行劳动力鉴定。申请人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被申请人安排适当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申报手续。这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对自已的上述法定义务实施不作为,而把自己没有履行的法定义务施加给申请人,从而使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与情理不合于法相悖。不能用非法手段维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始终存在着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于一九七四年被申请人招聘为计划内合同工作,一九八一年在被申请人单位因工受伤,伤后被批准回家休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造成申请人的伤残没有评定(因法律当时没有申请人申请伤残规定)而申请人受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安排适当工作,此期间申请人也没向被申请人申请辞职,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辞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
一九八六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虽然申请人没有同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二00五年申请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申请人的退休条件成就之时,此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国家也从没有退休超过法定时效的规定。
据此,特向沧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请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其单位临时工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退休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并未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事实一并复核,并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核查意见,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沧州住建局不让大元申报养老保险和工伤认定。
2012年5月24日收到听证会,至今没有解决我的问题。
申请人:孟庆义
电话:15028659438
2015年4月24日
申请人:孟庆义,男1944年10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泊头市新兴北街403号,电话:15028659438
被申请人:沧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0一二年四年二十七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特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请求
该复查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证据支持,请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临时工和已解除劳动关系采信的证据予以复查复核。并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受伤,为申请人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事实与理由
一、复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为其临时工”既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其意见认定是错误的。
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为临时工不是事实。事实是一九七四年被申请人来泊头市(原交河县建筑社)招工,申请人被申请人招聘为计划内合同工人,当时并签订了五联合同。一九八一年申请人招聘为计划内合同工人,当时并签订了五联合同。一九八一年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指派在泊头外贸冷库施工时受伤,以上事实有(2009)运民一初字第623号,(2009)沧民终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和被申请人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为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孟庆义请退休的请示报告》为证。以上事实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且申请人是计划内的合同工人。被申请人复查意见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为临时工,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临时工。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被申请人在复查意见书中认定:“申请人受伤回家二十多年没有与单位保持联系,也未回单位主张权利,应认为本人放弃在单位的劳动权利,与沧州地建一公司(大元集团)劳动关系自行终止”。该认定是错误的。且与解除劳动关系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悖。首先申请人一直在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即便是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才主张权利。也不能以申请未主张权利而抵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其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放弃在单位劳动的权利与被申请人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的认定,即不是事实也于法无据。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一是合同期满,二是申请人人辞职,三是被申请人辞退或违纪开除。被申请人所谓的和申请人劳动关系自行终止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不存在上述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该复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终止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再次,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出具的退休申请书的内容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计划内合同工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且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一九八一年申请人施工中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属工伤。根据劳动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实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后应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为申请人申请伤残评定进行劳动力鉴定。申请人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被申请人安排适当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申报手续。这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对自已的上述法定义务实施不作为,而把自己没有履行的法定义务施加给申请人,从而使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与情理不合于法相悖。不能用非法手段维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始终存在着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于一九七四年被申请人招聘为计划内合同工作,一九八一年在被申请人单位因工受伤,伤后被批准回家休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造成申请人的伤残没有评定(因法律当时没有申请人申请伤残规定)而申请人受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安排适当工作,此期间申请人也没向被申请人申请辞职,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辞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
一九八六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虽然申请人没有同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二00五年申请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申请人的退休条件成就之时,此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国家也从没有退休超过法定时效的规定。
据此,特向沧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请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其单位临时工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退休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并未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事实一并复核,并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核查意见,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沧州住建局不让大元申报养老保险和工伤认定。
2012年5月24日收到听证会,至今没有解决我的问题。
申请人:孟庆义
电话:15028659438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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