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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广东 04-28 00:25  悬赏 0  发布者:zw2222 给我留言  回答:(6)
律师您好: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是很多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是将对方打成 轻伤或重伤,比如说受害人骂了当事人一句,当事人随手打了他一拳,结果失手将受害人门牙打掉或者鼻梁骨打骨折等等,当事人本意可能只是想制止对方继续骂自己或者是吓唬吓唬对方,而且动手打时是控制了强度的,结果失手将人打成轻伤,或重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来的行为目的是想制止对方骂自己或吓唬吓方,结果因为意外失手原因造成了被害人受伤,这种情况下还要被追究故意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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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9 01:51
这是个相对的概念,具体依据实际案情定案
回复时间: 2015-04-28 07:27
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需帮助来电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4-28 08:09
过失可能
回复时间: 2015-04-28 09:18
你好,需要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4-29 12:09
你好,刑法对犯罪故意有规定,如果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的话,定过失致人重伤。只有是故意伤害他人,才定故意伤害罪。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回复时间: 2015-04-29 15:53
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需帮助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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