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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安盟 04-30 11:22  悬赏 0  发布者:从来不做坏事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家里有个草场,草场中包含三百亩地,每年都往外承包。
14年10月,我家人同A商定15承包事宜。
商定在场人员:我母亲、我父亲(不识字可以写名字)、承包人A。共三人。
商定如下;
1、以总金额金额是13.5万元,承包这片草场,包含三百亩地。全款交付日期是2015年6月1日。
2、在商定的时我提出,如在元旦前就是2015年1月1日之前,如果有金额比A高,那么我会承包给高价者,同时会通知A已经承包给别人。A表示同意。
3、同时A提出要我们给写个证明之类的东西。原因为他想把草场里三百亩地向外承包,需要给别人出示有对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一个证明。我家人同意并由我父亲签字。
这份证明只有一份,由A持有。其中并没有写明商定中的第二条。

事情发展至14年11月,我家人同B商定以总金额10万元包下草场中的三百亩地(不包含草场),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全款。
同时14年的11月份我家人电话通知A,以更高价格把草场中三百亩地承包给别人,A表示明白。但我家人并没有收回A手中持有的证明。
15年4月,A对草场内的三百亩地进行翻地(种地前的工作),对其说明已经承包给B时,A说我们已经与他签订过协议,我们必须履行他手中持有的那份证明。
问题、A手中持有的单方面证明是否有效。
现在A 就要使用这三百亩地 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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