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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问题

 02-18 20:52  悬赏 0  发布者:rabbit……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5)
双方协议离婚,由于一方有过错,协议将房贷余款交齐后房产证过户到无过错方名下,{房产为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共同财产,但原购房合同上当时只填写了过错方的名字)那么房产过户想在离婚之前办理,这是房产是共同财产,过户时用交过户费用吗?离婚前办理好过户后再离婚,房产证更名为无过错方是否会在今后被认为是离婚前办理的而无效呢?这个时间差是否会影响房产证上户主所有权?如果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担心过错方反悔而拒绝办理,使无过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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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2月18日 21时21分
这种情况不应当缴纳过户费用。最好是离婚前办理,比较稳当一些。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8 21:28
写一份文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双方拿文件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起诉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写明房屋归无过错方所有。
回复时间: 2011-02-18 22:14
可以公证或者假起诉,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2-19 00:2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论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因此,你们应该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赠与合同,并公证,根据赠与合同及时过户到无过错方名下,这样才能达到离婚后该房产归无过错方一方所有,但问题是按揭没有还清,无法过户,只要没有过户,过错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这样一来,无法达到无过错方的目的;
    2,根据以上分析,最好的办法是签订离婚协议,在该协议中,设定比较高的违约责任,使得过错方在离婚后也不敢轻易违约,在拿到房产证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无过错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1-02-19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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