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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山东-烟台 02-18 22:07  悬赏 0  发布者:青梅姐姐 给我留言  回答:(0)
情况说明:我父亲50年代靠勤劳致富,创办了自已的铁工厂。1956年公私合营,由于的父亲是最大的股东,所以仍旧用我父亲工厂的名字。我父作为企业投资人,领取了企业颁发的“股东领息凭证”,于1956年7月份开始领取股息,至1966年7月10号领取了最后一笔就不了了之了。
55年来这个企业发展良好,,无任何破产倒闭现像.
  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要求回复股东身份和投资回报?另这个案子有没有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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