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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广西-桂林 05-04 19:31  悬赏 0  发布者:黎雄军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村坐在广西桂林桃花江上游江边,村名江东村,地处桂林市郊结合部,全村有48户217人,原为产粮区,现在人均不足7分地,农民生活水平一般。原先由于农民勤奋耕耘,就在马场洞、渠头上、月子田一带,有大片的水田、旱地、牧场及水塘。解放后仍就属于我村人耕种、放牧、割草。但在1960年刮共产风时,桂林市饲养三场无偿占用了我村大片田地、牧场、水塘约60公顷。后在我村民的要求下于1962年7月9日经桂林市人民法院和灵川人民法院调解,桂林市饲养三场归还我村17亩水田和26.3亩旱地给我村。归还的水田我村一直耕种到现在。但这26.3亩旱地在1964年被五桥苗圃(现称石山绿化站)领导与我村干部达成口头协议,以免费为我村抽水灌溉24亩水田为备件向我村借用,同时承诺苗圃的零活由我村村民来做,虽然没有文字协议,但双方都一直履行口头的承诺。但前两年苗圃换了领导不守信用,不在为我村抽水灌溉田地并毁坏灌溉设施和水渠道,致使我村24亩变成旱地,我村村民要求收回借用的旱地。
    在2004年12月1号桂林市政府的职能部门  一:单方测会现场图。二: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三: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又调查取证,偏听、偏信石山绿化站单方的意见。因此,市政府(2004)3号处理决定出现了严重错误。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实体处理不公。1:将苗圃借用的26.3旱地认定为国有土地这是错误的。借的就是借的,未经合法征用,土地权属性质不变,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20年了,苗圃至今无任何权属使用依据。2:将我村民至1982年以来经县政府审批,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民房认定为违章建房。并说是我村占用了苗圃的36亩土地,这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侵犯我村农民利益,如果这个错误的处理决定不撤销,我村民永世不得安宁。市政府(2004)3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1:原市饲养三场在1960年无偿占用我村的大片土地3号处理决定书却认为郊区的土地。2:以后几划拨和价拨给长海厂使用的土地本来是我村的土地,处理决定认为是郊区的土地,这是没有论据的。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明显错误,但法院也不能秉公执法,反而官官相护,维护市政府的错误决定。我们农民贫穷请不起吃喝,文化低,有理也没人听。而且桂林市政府也不重视我们农民,歧视我们农民,不顾我们农民利益,迫使我们不得向上级政府直至中央反映问题。
     我们反映的上述实际情况,请执法机关和中央政府以重视。
                                  灵川县定江镇江东村全体村民
                                             20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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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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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要错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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