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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级法院(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是最差判决书

 02-21 07:41  悬赏 0  发布者:kfsunq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河南 回答:(1)
    (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存在十五处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1·1995年3-4月,被告不欠我工资,我也无此诉求,判给我这两个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劳部发(1993)333号,劳部发(1994)409号,豫劳社(2003)12号文件都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社保金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后,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判决我承担社保金,同时判发我最低工资,违法! 
    3·豫劳社劳资(1995)29号文件规定:“开封市从1995年8月1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1995年3-7月判给我最低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4·我请求写明“逾期不履行判决,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民诉法》第229条的明文规定,判决驳回,违法!
   5·我请求“判决补发工资的具体金额”为合理诉求,不应驳回。
   6·《判决书》认定“孙×未请示公司领导,加盖公章提供担保,过错明显”,属于认定错误。《判决书》同时认定“孙×加盖公章事出有因”。证据证明这个“因”就是“刘*是公司副经理,总支组织委员,工会主席”,“刘*让出纳加盖私章,让会计找孙×加盖公章”。执行领导命令,既不违法又不违章,有何过错?认定自相矛盾。 
   7·劳办发(1997)15号文件规定:“开除处分被撤销后,应补发工资”。劳办薪(1991)9号文件规定“错判刑人员的工资,应全额补工资,与本单位在职职工所得一致”。国家错判刑,企业应全额补工资;企业错开除,企业更应全额补工资。
   8·《判决书》认定被告存在“重复处理情形”。判决扣除我90%工资,同属“重复经济处罚”,同样违法。
    9·《判决书》认定“要账期间未从事本职工作”,“所以支付最低工资”。证据证明要帐是被告指令本人的本职工作。“未从事本职工作”没有证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补发我最低工资即扣除我原工资90%,违法!
   10`·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生产正常,效益增长的单位,不得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据开封日报报导:被告效益居全国同行第一。判决发最低工资违法! 
   11·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规定,取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提供了正常劳动”。被开除后,我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判补我最低工资违法!
   12·我的(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与(2009)汴民终字第501号判决书是同一个审判长宋自学审理的,是典型同案不同判。第501号判决书判“按同级同岗在职职工补全额工资加25%赔偿金,并在审理中查明,月工资1116元加25%赔偿金,缴纳住房公积金74元,养老金45元,储老金18元”。并且(2008)汴民再字第46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28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60号等判决书均如此判决。而且(2008)豫法民提字第60号判决书上明确写上“按最低工资补发工资不当”。这些法律条款和判决材料,在我给开封市中级法院的上诉材料中和判决前的申诉中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知为何开封市中级法院都不采纳,仍以“本院认为”驳回我的全部上诉。
   13·开封市中级法院此次审理程序违反法释(2008)第14号文件第29条规定,程序违法导致判决不公!
   14`.法释(2009)14何文件规定:“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而我的判决书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与多部法律条款相抵触,仅用“本院认为”判决。
   15.今年的(2010)汴民终字第114号判决书不仅按原工资补发,而且判“2008年2月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发放”。连调整工资的数目都写得清楚,“涨210元”,为何给我的只判没有法律依据的最低工资.这有何“奥妙”?
   我希望我的案件能象(2008)豫法民提字第28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60号、(2008)汴民再字第46号、(2009)汴民终字第501号、(2010)汴民终字第114号等判决书同案、同法、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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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2月22日 14时19分
不服终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二年内申请再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已经申请公开听证和再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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