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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偿还借款纠纷
北京-海淀区 02-21 14:56 悬赏 0 发布者:mengni…… 给我留言 回答:(8) 1、请问我爱人故前的欠款应该由谁来偿还?对方现在起诉我的公公(74岁)对吗?
2、没有借条、只有“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无证据,我和公公根本不知道有此事,无法确认爱人与孙X有借款一事。
3、孙X提供的“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能否做为借款证据?
4、银行的打款能否说明就是借款,打款肆万元也可能是孙X与我爱人的其他经费呢?
5、他俩不具有借款条件,孙X和爱人不是很熟悉,只是通过我接触过两到三次(我知道的的情况下),孙X并不了解我爱人是否有偿还的能力,就能背着我将肆万元通过银行两次打入我爱人的账户,此举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极为不妥,后果应有她自负。
6、我爱人他长期在外地工作,故去也无任何遗留财产,存款等给父母继承。孙X要求我的公公承担偿还责任对吗?
2、没有借条、只有“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无证据,我和公公根本不知道有此事,无法确认爱人与孙X有借款一事。
3、孙X提供的“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能否做为借款证据?
4、银行的打款能否说明就是借款,打款肆万元也可能是孙X与我爱人的其他经费呢?
5、他俩不具有借款条件,孙X和爱人不是很熟悉,只是通过我接触过两到三次(我知道的的情况下),孙X并不了解我爱人是否有偿还的能力,就能背着我将肆万元通过银行两次打入我爱人的账户,此举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极为不妥,后果应有她自负。
6、我爱人他长期在外地工作,故去也无任何遗留财产,存款等给父母继承。孙X要求我的公公承担偿还责任对吗?
问题补充:
请问:死者单位给抚养孩子(1岁)的钱算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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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84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1 16:37
1、给孩子的钱不算遗产。
2、单纯的打款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
2、单纯的打款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
- [北京-海淀区]
- 吴丁亚律师 VIP
- 电话:13552751245
- 2500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1 18:17
给孩子的抚养费不属于遗产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1 15:02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1 15:03
首先就她起诉来讲应起诉所有遗产继承人,而不应只是你公公。其次,银行的单据不能证明是借款关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1 15:06
你爱人故前欠款,要看你爱人的欠款是否适用于家庭生活的欠款?他有无遗产等等,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1 15:33
具体欠款不能仅凭“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来说明。
若债权关系存在 对于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诉讼是为是实体权利的实现服务的,如何列当事人就得看谁享有实体权利,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此区别对待如下:
1、遗产已分割的,债权分配给谁,谁就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诉讼中,应以他(或他们)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2、遗产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继承的,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有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人为原告,遗赠继承的,受遗赠人为原告,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为原告。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其他的继承人认为他(她)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另行起诉。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而,有其他继承人的,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这样可以避免部分继承人隐瞒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现象,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符合我国民诉法必要共有诉讼的理念。
二、遗留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与遗留债权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定,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其遗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仅起诉夫或妻一方,也可以将第一顺序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列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全体继承人任何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应看具体情况而定,被继承人确无财产的,应当终结诉讼;被继承人有财产的,以财产共有人为被告,无财产共有人的,由人民法院从近亲属中指定一人为财产代管人,继续诉讼。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债权关系存在 对于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诉讼是为是实体权利的实现服务的,如何列当事人就得看谁享有实体权利,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此区别对待如下:
1、遗产已分割的,债权分配给谁,谁就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诉讼中,应以他(或他们)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2、遗产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继承的,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有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人为原告,遗赠继承的,受遗赠人为原告,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为原告。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其他的继承人认为他(她)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另行起诉。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而,有其他继承人的,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这样可以避免部分继承人隐瞒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现象,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符合我国民诉法必要共有诉讼的理念。
二、遗留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与遗留债权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定,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其遗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仅起诉夫或妻一方,也可以将第一顺序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列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全体继承人任何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应看具体情况而定,被继承人确无财产的,应当终结诉讼;被继承人有财产的,以财产共有人为被告,无财产共有人的,由人民法院从近亲属中指定一人为财产代管人,继续诉讼。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北京-海淀区]
- 王忠新律师
- 10681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2 08:45
对方的起诉在诉讼主体和证据方面以及法律关系方面都存在问题,需要认真审查和处理。
网站的回复仅是根据您的陈述,因为保守秘密或者隐私的需要,可能您无法全面细致地陈述案情。
网站的回复仅是根据您的陈述,因为保守秘密或者隐私的需要,可能您无法全面细致地陈述案情。
- [北京-丰台区]
- Q171297501
- 给我留言
- 34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2-24 11:24
1、由你爱人偿还,如果对方能证明该款项用你家庭生活,可以要你偿还。
2、不能依据这个还钱。
3、不能。
4、不能,说不定是你爱人以前借给对方钱,对方通过银行还钱呢。
5、可以这样讲。
6、不对。
2、不能依据这个还钱。
3、不能。
4、不能,说不定是你爱人以前借给对方钱,对方通过银行还钱呢。
5、可以这样讲。
6、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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