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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案

黑龙江-黑河 02-22 10:44  悬赏 0  发布者:火山杨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一名旅游工作者,我单位(国家事业单位)全额投资注册了一个旅行社,经营几年后,由我个人承包经营。在我承包经营期间,单位把原有的旅游客车变卖了,其资金也就收回了,后来又投入资金购买了新客车。因我是个人承包经营,并未将后投入的新作为我的固定资产入帐,在后来的几年里,我每年年检时都是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最低30万元注册资金上报并通过年检的(单位原注册资金是55万元)。去年上级工商局整顿旅游市场,来我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资产与原注册资金不符,查找资金去向,我便将单位变卖客车的资金收回一事告诉了工商检查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也在单位的帐面上查到了这笔钱。几个月后,工商局来了一纸公文,说是单位触犯了法律规定,是:“抽逃资金”,要将单位变卖客车的资金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请问:这属于“抽逃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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