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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贵州 05-09 19:34  悬赏 0  发布者:幸运草的预言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7年初,因开办天友石灰厂,吴倩图向天河供电局提出申请安装30KVA变压器一台,所有电杆、配件均由天河供电局提供。后天河供电局为石灰厂安装了30KVA变压器一台及附属电杆、配件等设施;双方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协议,约定吴倩图作为用电方,并约定了产权维护分界点。设定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用电设施属用电人。用电方每月的用电数量由被告单位职工爬到变压器顶上打开计量箱盖子抄取。2008年1月25日,吴倩图因无力经营,将石灰厂的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给王刚,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其中明确“乙方(王刚)所使用的变压器实际产权为甲方(吴某)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吴某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协议》于2009年7月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王刚仍继续使用原协议约定的线路。此后,王刚将此线路在变更用电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变更为王刚,但后者并未与供电公司订立用电协议,更没有进行产权分界的约定;2011年4月24日,天河供电局职工小强到石灰厂抄表,当晚突发大风,当地很多树木及房屋倒塌受损。次日下午4时许,王刚发现计量箱盖子掉在地下后,拣起盖子用木质梯子爬上变压器准备将盖子盖上,刚爬到变压器旁时即被高压电击倒,被他人救下后送往医院救治;出院诊断为“1、高压电击伤后残余创面1.5%;2、左肩关节离断,右前臂开放性截肢、右膝关节坏死组织清除术后。”2012年3月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王刚因电击致双上肢及右膝高压电击伤(面积13%,Ⅲ),临床诊断左肩关节离断,右前臂开放性截肢、右膝关节坏死组织清除术治疗后,该损伤后遗症相当于职工工伤一级伤残。2、王刚目前双上肢功能丧失,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王刚住院治疗共286天,除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外,自己支付了医疗费37934.92元。经德林假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评定为每次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需3950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王刚认为天河供电局依法应赔偿其所受损失,向法院起诉。他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595594.92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1911.90元。
  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请问,如果作为供电局来答辩的话,该从哪些方面考虑,或者从哪些方面反驳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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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3 13:10
带上起诉状,当面咨询律师,这样才清楚和全面,供电部门不应当承担多大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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