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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05-11 11:13  悬赏 25  发布者:xgy547…… 给我留言  回答:(2)
有个女人名罗文游,出嫁后改名罗文新(身份证姓名),四年前回娘家向同厝亲人我以购车为名义二次借款计人民币8万元。一张借据由罗文游署名,另一张由罗文游和其夫共同署名。二张借据均约定利息月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之后夫妻两人背井离乡,逃之夭夭。现发现其在外省某地经商。我遂起诉讨债,可立案登记时,法院告诉另案已知罗文游已更名罗文新,文书无法送达,未予立案;有人说此案可以诈骗罪在公安立案,因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该罪的三个主要特征,可公安又不予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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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11 11:23
向公安机关的上级反映。
回复时间: 2015-05-11 11:58
要补充证据,重新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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