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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争夺

 05-16 11:34  悬赏 30  发布者:路人瑜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安庆 回答:(6)
同居期间与对方生了一个儿子,(有按农村习俗订婚,但没有领结婚证)因为与男方性格不合总是争吵,2个月前我主动离开了他家,孩子在他家。现在男方起诉我要抚养权与抚养费。但我想要儿子的抚养权与抚养费,我能争取的到吗?我还能争取到其它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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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5月16日 11时39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男方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合法夫妻,属于同居关系。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一般归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您可以争取,具体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最后,针对您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子女问题,您可以主张对子女有利的证据或者对方不利的证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点击我头像加qq联系,为您全面指导。
我的补充: 2015-05-16 1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15 16:20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一般归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您可以搜集证据材料证据孩子跟随您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追问:

现在的情况是,男方已经到法院起诉我了,我争取过来的可能性大吗?还有就是我跟他之间什么证件都没有领,(结婚证、准生证、小孩的出生证明)只是同居关系,像这样子,他跟我争抚养权,凭什么呢?他无法证明这个小孩就是他的呀。

回复时间: 2015-05-16 12:4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合法夫妻,属于同居关系。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一般归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
       再者,对于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都可以通过起诉解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孩子抚养权争取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希望可以帮到你,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5-05-16 12:49
不好意思,对回答进行更正:对于孩子抚养权争取的法律规定有: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回复时间: 2015-05-16 12:53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同时要考虑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等因素确定由那一方抚养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您可以争取,
回复时间: 2015-05-16 13:21
你好!
首先,你没与对方登记,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同居期间子女争议或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对孩子的抚养以孩子有利为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孩子不超过2周岁,一般随女方,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11.03

  【实施日期】1993.11.03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司法解释

  【内容分类】婚姻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

  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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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16 13:32
可以争取抚养权,你获得子女抚养权可能性较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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