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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没有征得我和家属同意给我做手术

湖南-益阳 02-27 14:26  悬赏 0  发布者:胡德福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去年12月3日到医院做左肾经皮肾手术,医生在没有征得我或我家属的同意下给我做了输尿管扩张手术,即用火激光将输尿管狭窄处多余的管壁打掉,导致输尿管肿起,不能取到结石,使手术不成功。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后的第三天,因为我左肾胀痛加剧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从腰部打孔后因第一次手术导致的输尿管肿起使血水尿液不能从输尿管及时排出,医生说血水在里面看不清而不了了之。直到12月20日给我做第三次手术,而第三次手术时的状况基本是我进医院时的情况。我想请问各位大律师,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可以向医院要求赔偿吗?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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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27 14:35
先做司法鉴定吧。
回复时间: 2011-02-28 16:24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有过错,医院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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