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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回我的房租订金吗?

上海-普陀区 02-28 15:52  悬赏 0  发布者:WBWQ-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11年2月23日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房租协议,(签协议当天没付任何款,只付了房东的房租定金500元,是中介坚持先签协议后再补款),协商在后面拿到房屋钥匙后再支付房租押金,房租费及中介费,后面因为个人原因跟房东协商不租此房退房(也就是是2月24日还没拿到房屋钥匙),经房东答应可以同中介要回之前定金500元(因当时付房东定金500元时,房东当时转手给了中介算中介佣金),但电话同中介沟通多次,都不予以理睬,一口咬定只要协议签了,不管居间是否成功,都要交中介费,一分不予退还(因为协议上写明签约的当天要交清佣金,而我没交一份钱的佣金此协议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想请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回我的定金?
PS:如果可以要回,应该通过什么途经争取要回? 问题补充:
但是协议上有一条“本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实际履行,而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有关联的人“再行达成房屋租赁交易的”,视为居间主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照与居间方的约定各自支付居间方佣金”我认为,我现在租的房子是属于没有居间成功的,因为“未实际履行”,也没有让居间方“再行达成”房屋租赁交易,可否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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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28 16:50
你好:
你与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支付的定金具有保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质。换言之,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毁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各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房东应当交付钥匙(交房),你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押金、租金等,但你因为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本身属于违约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除非房东原因支付给你。
而定金问题与居间人并无直接关系,合同一旦签订,居间人的服务即完成,有权索取佣金。
至于你提供的协议上的那一条款,只是居间成功的其他情形,并不适用于你现在的情况。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果你不认同我的观点,可以多参考其他律师的解答。
建议你上网查阅一下《合同法》第215条和第426条的相关规定,或许能对你有所启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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