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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产假及其他假的相关规定

海南-三亚 02-28 15:55  悬赏 0  发布者:mary52……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海南对妇女的产假和晚育假\独生子女假有什么规定,另外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是不是国家规定单位必须让员工休的?
<海南妇女儿童保护权益规定>里没有提及到晚育假及独生子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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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1 12:03
参照国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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