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20多年前的案子

广东-东莞 03-01 11:37  悬赏 0  发布者:hmh113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師您 好,有個法律上的事情想咨詢您。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大概事件是發生在1985年的事情,朋友的爸爸在伐木工作中被村民用鬆木打死,當時在鄉政府的調解下簽屬了一張“事件處理意見”。注:簽屬處理意見後,當年責任人並沒有刑事拘留。
  事件處理意見內容:
關於何全福打死後父母家屬生活料理處理意見
因何全福同志在農曆85.2.初九日下午三時左右被鬆木打死,死者家屬責任田無法耕作,生活無法維持,經鄉黨委,村委會,親戚朋友,家庭,村小組代表一起對此事處理如下:

一.生活問題:由何新民,何宏福各作二人責任田,總交幹穀貳仠肆佰斤,每人每年陸佰斤,(公糧由作田人交),當面在禾坪過稱,早稻交一半,晚稻交満。如女方以後再婚配,母子責任田由再婚人耕作負責。父母一方百年之年責任田抽回給繼承人----何美華耕種或兩人各輪作負責。
二.生活用費,今年各付死者父母零用費30元,今後每年各付36元,分兩次付,端午節付一半,過小年付一半。(除今年全福葬禮開支在外)
三.死者父母百年之後時,每人負擔每個200元,計400元,兩人共計800元。
四.茶山問題:兩人共一起刨好山,摘完茶籽,幫他榨好油。
五.死者父母家産歸繼承人-----何美華
以述五條共遵守,負擔人不得隨意反悔。
負責人簽字:
在場人簽字:

安仁縣豪山鄉豪山村民委員會
公曆:1985.4.2晚


         現在的情況是:朋友的奶奶還在世,在2010年住進當地敬老院,責任人不願再承擔任何費用。即不履行處理意見上的條款。
 
         現在我們想咨詢的是:
 
1.此事件已經過了20多年,這張處理意見還有沒有法律效應嗎?
2. 責任人不願履行義務,我們可以怎樣通過法律的途逕爭取自己的權益?
3.以“處理意見”上的條款,每年只給幾十元,早就不能達到曆年生活的水准,可否在政府的調解下重新擬定?並得到 一定的賠償?
4.鄉政府當時在調解時是不是也存在一定的失誤,比如:沒有想到日後死者的小孩(即本人家屬當時還是一個幾個月的嬰兒)撫養教育問題,處理意見裏只字未提,比如:責任人並未拘留,是不是按當時法律,誤傷人致死不需要刑事拘留?
5.在和責任人商議未果的情況下,我們想到了要打官司,我們可否要求他們補回曆年對本人家屬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勝訴的機率有多大?
 
以上懇求得到您的回複,不勝感激。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有个法律上的事情想咨询您。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大概事件是发生在1985年的事情,朋友的爸爸在伐木工作中被村民用松木打死,当时在乡政府的调解下签属了一张“事件处理意见”。注:签属处理意见后,当年责任人并没有刑事拘留。 
  事件处理意见内容: 

关于何全福打死后父母家属生活料理处理意见 
因何全福同志在农历85.2.初九日下午三时左右被松木打死,死者家属责任田无法耕作,生活无法维持,经乡党委,村委会,亲戚朋友,家庭,村小组代表一起对此事处理如下: 

一.生活问题:由何新民,何宏福各作二人责任田,总交干谷贰仠肆佰斤,每人每年陆佰斤,(公粮由作田人交),当面在禾坪过称,早稻交一半,晚稻交満。如女方以后再婚配,母子责任田由再婚人耕作负责。父母一方百年之年责任田抽回给继承人----何美华耕种或两人各轮作负责。 
二.生活用费,今年各付死者父母零用费30元,今后每年各付36元,分两次付,端午节付一半,过小年付一半。 (除今年全福葬礼开支在外) 
三.死者父母百年之后时,每人负担每个200元,计400元,两人共计800元。 
四.茶山问题:两人共一起刨好山,摘完茶籽,帮他榨好油。 
五.死者父母家产归继承人-----何美华 
以述五条共遵守,负担人不得随意反悔。 
负责人签字: 
在场人签字: 

安仁县豪山乡豪山村民委员会 
公历:1985.4.2晚 


         现在的情况是:朋友的奶奶还在世,在2010年住进当地敬老院,责任人不愿再承担任何费用。即不履行处理意见上的条款。 
  
         现在我们想咨询的是: 
  
1.此事件已经过了20多年,这张处理意见还有没有法律效应吗? 
2. 责任人不愿履行义务,我们可以怎样通过法律的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3.以“处理意见”上的条款,每年只给几十元,早就不能达到历年生活的水准,可否在政府的调解下重新拟定?并得到 一定的赔偿? 
4.乡政府当时在调解时是不是也存在一定的失误,比如:没有想到日后死者的小孩(即本人家属当时还是一个几个月的婴儿)抚养教育问题,处理意见里只字未提,比如:责任人并未拘留,是不是按当时法律,误伤人致死不需要刑事拘留? 
5.在和责任人商议未果的情况下,我们想到了要打官司,我们可否要求他们补回历年对本人家属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胜诉的机率有多大? 
  
以上恳求得到您的回复,不胜感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1 11:41
都是繁体字,看的太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西桂林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45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548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19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638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639
广西 柳州
人气:70462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