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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与追加被执行人

北京 05-18 18:22  悬赏 0  发布者:王新会 给我留言  回答:(4)
《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请问:
1.在新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后,“注册未实缴”还能否被认定为“注册资金不实”?还能否依据上述法律,申请追加注册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公司成立后,新进入的股东(认缴额最大,因此成为实际控制股东)能否被当做“开办单位”?
3.公司人去楼空,已名存实亡,能否被认定已解散,进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而要求股东立即承担公司债务?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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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18 21:13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回复时间: 2015-05-18 18:35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5-18 21:07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研判。
回复时间: 2015-05-18 21:55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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