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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立案

北京-朝阳区 05-18 20:34  悬赏 0  发布者:jshaxc…… 给我留言  回答:(6)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通中行终字第00283号生效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县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执行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014)通中行终字第00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某,男,0000年00月0O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0,汉族,住某某县某镇
某村4组15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住所地某某县某镇
宁海南路88号。
    法定代一表人某某某,某某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县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教导员。
    上诉人某某某因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一案,不服
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的委托
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某某某住宅位于某某县某镇某村4组15号,
该住宅在某某县某处花苑二期安置房工程范围内,某某县某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地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因该处仅余某某某一户未拆迁,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7日至4月
13日期间到某某某家中与某某某就如何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形成纠纷。
    2014年4月7日下午,拆迁工作组人员在某某某住处与某某某进行商谈。当日15时43分,某某某电话报警,称家中有人
闹事。15时50分,某某县公安局民警某某某、某某某到达某某某家中,经了解,报警原因系某某某因病要去医院输液。而拆迁
工作组人员的车辆堵住其门口。致某某某无法开车离开,引发争
执。民警告知双方按合法途径协商拆迁事宜,让拆迁工作组人员
的车辆离开某家门口,并由某某县公安局派员将某某某送至医院
输液。2014年4月7日21时43分和2014年4月8日凌晨2时
03分,某某某及家人又电话报警,称家中有人因拆迁在闹事,
某某县公安局分别派警到场处警。告知现场的双方通过合法途径
解决拆迁事宜。
    2014年4月9日凌晨1时4分,某某某的父亲某某某电话
报警,称家中有人打架。处警民警某某某、某某某于当日1时
15分赶到某某某家中,了解系拆迁工作组人员在某某某家做拆
迁工作发生矛盾,双方发生纠缠,致某某某的弟媳某某某手部受
伤和工作组人员受伤。处警民警联系120并展开调查。
2014年4月9日20时45分,某某某的朋友某某某电话报
警称有人拦着报警人及朋友不让走产生纠纷。处警民警于20时51分到达现场,了解某某某到某某某家要和某某某一起外出。
与拆迁工作组人员发生争吵,某某某担心双方会因冲突动手而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并未发现有异常情况,告知双方按合法途径
协商拆迁事宜。
    2014年4月10日7时46分,某某某再次以家中有人闹事
报警,处警民警于7时52分到场后了解仍系拆迁工作引起的争
议,告知现场的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拆迁事宜。
    2014年4月11日21时10分,某某某又一次报警,称家中
有拆迁工作人员与老人闹事。处警民警随后到场。了解得知某某某不在家中,而其家中并无闹事情况,并同时与某某某电话联系。
    2014年4月12日10时11分,某某某又一次报警,称家中
有人因拆迁纠纷在闹事。处警民警随后到场,了解得知某某某不在家中,而其家中并无闹事情况,并同时与某某某电话联系,劝
某某某与拆迁工作组人员好好协商。某某某表示不愿意回来谈拆
迁。
  _2014年4月13 日10时19分。某某某的父亲某某某又一次
报警,称家中二楼一房间的门锁被破坏,房间里的包被偷,内有
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两部手机。处警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拆
迁工作组人员并未上二楼,门锁在几天前就已经损坏。无法认定
为盗窃。2014年5月15日,某某某告知在物品丢失后的一、二
天村干部将丢失的物品交给了某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治安管理工作。某某县公安局具有在辖区内治安管理的法定职
权。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某某报警后是否履
行了法定职责,及履行职责行为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
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
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
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
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
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
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
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
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又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案
中,某某某及其家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在与拆迁工作组商谈过
程中发生矛盾,向某某县公安局报警求助若干次,某某县公安局
在接到报警后均能及时出警。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真调查,将了解的有关事实及时告知某某某,协助解决矛盾纠纷,处警现场亦未发现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处警结果及时向110报警指挥中心反馈。某某县公妥局以上的接处警行为均符合公安部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且对警情的处理适当。该
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某某县公安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的实质问题是因为拆迁而引发的矛盾,
至于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某某某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治安等案件的查处,并非法定的对其他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监督的部门,某某某要求公安机关
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并进行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某某不服上诉称,涉案地块的拆迁行为未经合法批准,在
其不同意相关拆迁方案后,相关人员以做拆迁工作为名,非法侵
占其住宅八天,限制其及家人的休息与外出自由,损毁、破坏其
财产,并殴打其家人,上述人员的行为明显违法。某某县公安局
负有对上述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
定职责,某某县公安局未予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驳
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
改判。
    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辩称。某某某所述情况系某某县城东
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协调的行为,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畴,
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其在接到某某某及家人的报警电话
后,多次安排警力迅速出警,并在现场及时进行了救助、劝解、
钝化矛盾的工作,其已经依法履行的相应的职责。某某某的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某某某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原审中各方当事人
提供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对于治安违法行为负有依
法查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行为应予相应的治
安管理处罚。本案中,某某某称其及家人人身及出行自由受到非
法限制、其合法住宅被非法侵入八天、其亲属人身受到非法伤害,
要求某某县公安局予以查处,某某县公安局根据上述规定,依法
负有查处某某某所述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应予行政处罚,并将查
处结果向某某某进行告知的法定职责。某某县公安局未予作出处
理决定属行政行为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由、财产等进行的限制、控制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妥
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行政管理为由实施
的任何行为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本
案中,某某县公安局在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某某所要求处理的
人员的具体身份,即在未能准确识别上述人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
情况下,对某某某提出的要求未立案查处明显不当。某某县公安
局提出的本案涉及拆迁行政管理工作、不属治安管理的范畴、其
无权查处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某某县公安局负有对某某某要求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的法定职责,原审所作驳回某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二审应
子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000某某号行政
二、责令某某县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
政处理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某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
二O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某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
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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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2 17:41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看了材料以后觉得案件事实和细节比较多的,我建议您加我好友,我们详细聊天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5-18 21:11
您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来所面谈!
追问:

需要判决书还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5-05-20 21:51
1、执行不予立案正确;因为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行政履行行政行为;2、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你们可以提前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责任,赔偿没有履行造成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5-05-20 22:12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作为申请人,可以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您申请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这种理由确实没有依据;
      其次,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作为申请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再次,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您可以加我好友后进行沟通,帮您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依据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最后,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5-22 14:08
你好:为你做如下解答,如满意,请设置为最佳答案。

   1、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要求其做出处理决定,这种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的。

   2、你可以请求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工作:
   根据最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立法精神,该条亦适用于行政机关。

以上供你参考,如满意,请设置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建议点击我的头像,获取更多交流途径。
回复时间: 2015-05-25 14:26
执行不予立案正确、因为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行政履行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你们可以提前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责任,赔偿没有履行造成的损失。建议您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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