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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否定地方法规吗?

吉林 05-19 12:32  悬赏 15  发布者:wanli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和别人有个出租车买卖协议,我们经过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我的出租车经营权是无偿取得的,我已经取得了该经营权无偿取得的相关证据,,对方起诉我要求我配合他营运证过户,可吉林省地方法规规定,无偿取得的经营权禁止转让,基层法院判决,说媒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我去协助过户,我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时候提交了运管所主管出租车所长的针具笔录,证明该经营权系无偿取得,是不得转让的,但是当时对方提出质证,说着证据和他起诉的内容没有关系,所以二审法院没受理这个证据,维持原判了,可在之前确认合同有效时候,他们却说这是合同有效无法履行的,现在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让我去协助履行过户,吉林省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这是地方法规啊,为什么他们就可以无视,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这地方法规完全是一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啊!这是无视地方法规的判决啊,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原告还认为,既然判决合同有效,那么车和证就是他的了,可合同法海有规定,法律事实上无法履行的合同,我们现在是法律上无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也规定了,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是不得转让啊!就说句最笨的,我的经营权是没花钱取得的,后来我把这许可卖了,卖了10万,这样国家允许吗?他们是不是也侵犯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我该怎么办?去人大信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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