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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问题

山东-济南 03-02 13:14  悬赏 5  发布者:qAQ2935 回答:(1)
您好,我是在济南工作,人事关系,社会保险都是在济南。但总公司在北京。请问我休产假是按照济南当地规定还是按照北京规定呢?北京那边说产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90+15(难产)+30(晚育),但是我查到济南本地有规定是90+15(难产)+60(晚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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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2 14:12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你应当适用山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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