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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被害人轻伤,作何判决,对被害人有何赔偿?

陕西-铜川 03-03 12:28  悬赏 5  发布者:Gbf8845 回答:(8)
孙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前额(自左侧太阳穴至右眉头处)长距离划伤,双眼大面积淤血肿胀,鉴定为轻伤。已报告当地派出所,可是对方凭借各人关系,此案近一星期了还没有个结果没有个说法。这是否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能不能进行拘捕?我该采取怎样的法律程序维权?对被害人有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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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4 15:02
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03 12:3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孙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然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3,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孙某致人损害依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
    5,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检出院投诉,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检查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3-03 12:32
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民事赔偿,可做伤残鉴定,按鉴定等级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03 12:57
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3-03 13:17
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3-03 13:47
对方属于刑事犯罪,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赔偿要看治疗费、残疾情况等怎样而定。
回复时间: 2011-03-03 15:38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回复时间: 2011-03-03 19:19
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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