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李保忠  
已解决问题

求! 支持可办理收养的官方解释, 办事人员以前没有办理过说不用办理?

 03-03 12:40  悬赏 50  发布者:kaka00……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郑州 回答:(1)
我再婚后可否根据收养法第十四条让继父收养继子?
 关于此问题咨询了郑州市某管理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  ,答复是以前没有办理过,也不可以,因为我不能同时作为送养人和收养人! 请问有什么支持条款允许我在世时继父收养继子? 看到网上的解释没有限制啊, 第14条例本来就是为了清晰孩子和生父/继父见的权利和义务; 稳定家庭关系;有利孩子健康. 怎样才能成功办理呢?需要律师起诉至法院判决继父可以收养继子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03日 13时16分
如符合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虽然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是行政部门拿第十条来回绝了要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广东东莞
北京东城区
北京朝阳区
广西南宁
安徽合肥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6594
湖北 潜江
人气:20300
广东 广州
人气:1577
陕西 西安
人气:584006
福建 厦门
人气:124556
广东 东莞
人气:38613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