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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股份转让

山东-青岛 03-05 11:00  悬赏 15  发布者:pSe5275 回答:(4)
我在原公司购买了股份,当初购买股份时有签属一份承诺涵(一式两份,我应有一份,但公司不给我),承诺涵中有两条这样的规定:1.员工不胜任本职岗位。2.自行离职或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以上两条离开公司的,要求按原股价退股。 因公司不遵守劳动法,拖欠我工资三个月以上(有证据),我直接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出具的相应的离职工资结算报告,公司总裁和董事长也签字确认。 目前公司要求我退股,以自动离职为由,同时以不退股不结算工资。请问:  1。公司签的承诺涵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因公司违法离开公司的,是否属于自动离职。  3。公司要求退股合不合理(个人不愿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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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5 11:02
1、公司要求签订的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违法不属于自动离职;3、要求退股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1-03-05 11:42
建议你致电或者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3-05 15:35
1、不退股仍属于股东,仍享有股东权利;
2、你有权决定是否退股。
回复时间: 2011-03-07 13:26
1、承诺函部分无效,主要是指限制了你的法定权利,比如解除劳动合同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因上述条款无效,所以你是否离职已经无关紧要。
3、你可以拒绝退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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