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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现金部分重新签订协议后无法提供原先的借条及复印件了,法院会采信吗?

上海 05-25 15:12  悬赏 10  发布者:135857…… 给我留言  回答:(1)
债务人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15日分三次向我借款25万元,签订了25万元的借款协议(有转账记录);2013年3月19日向我借款3万元现金,3月22日向我借款2万元现金,4月22日向我借款5万元现金(均有取款记录);之后又向借款5万元(有转账记录);于2014年4月1日重新签订了总金额40万元的借款协议(我将原先的借条都还给了对方);之后又多次向我借款共32万元,直至2014年11月8日,重新签订了总金额72万元的借款协议及收款证明(之前的所有借条原件归还对方);现在要起诉了,想请问各位律师,之前有10万元给现金的部分,我只能提供取款记录和40万元借款协议的复印件了(之前分3次给现金的部分都包含在该借款协议金额中),法院能否采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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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5 15:53
建议携带借款协议、取款记录和原借款协议复印件当面咨询。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追问:

给现金的几张小借条原件还给对方了,复印件也没有,只有那张40万借条的复印件

回答:

40万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

回答:

40万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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