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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问题

重庆-铜梁 03-06 20:56  悬赏 0  发布者:jinzhi……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重庆人,以前是农业户口,读中专的时候户口签到了学校,后转回老家的非农业户口,现在我们那里房子拆迁,我和我的孩子、老公能否得到安置费,下面是我们那里执行拆迁的补偿办法的关键地方,我有点不明白,请各位大师帮我分析一下: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一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上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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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7 07:21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11、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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