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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与保胎的假期规定

广东-佛山 03-08 11:04  悬赏 15  发布者:plA8740 回答:(3)
我公司有一已婚业务跟单女员工,现年22岁,目前怀孕四个月左右,预产期在六月份左右。该员以身体不舒服(不适)为由,现在就向公司申请“产假”和“保胎假”至今年十月份(约八个月左右),并且还要求公司支付全额工资(休假前每月拿多少,休假期即要多少)。    请问:1,该员工要求是否合理?2,具体规定源自哪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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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8 11:20
不晓得你们那边是否有地方规定,但是原则上产前只能请15天产假,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至于什么保胎假,就没有听说过了,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保胎假,可以对员工的请假当事假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3-08 11:30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回复时间: 2011-03-08 12:56
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由此可见该女职工的要求无法律依据的,但对其因怀孕期间工作有困难的事实单位可适当考虑安排其他可以胜任的工作或对其怀孕不适应采取其他方式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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