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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重庆 05-28 16:33  悬赏 0  发布者:326619……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0年8月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镇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合同》一份,明确了拆迁安置房的具体位置。2002年底拆迁人将峻工后的拆迁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现该房屋由被拆迁人经营使用,被拆迁人多次要求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均未达到目的。2004年政府与企业脱勾,原拆迁人改制变更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房屋权属登记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拆迁安置房作为担保物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该抵押合同已在某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某银行已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
请问:1、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被拆迁人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拆迁合同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即办《房地产权证》)。某人民法院以本案的审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且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某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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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9 15:52
问题较复杂
如补偿不合理、不合法,
建议尽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依法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5-05-28 17:19
此情况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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