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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对方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有关利息的算法

 05-28 11:31  悬赏 20  发布者:sherry……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舟山 回答:(2)
案子于08年10月29日判决,判决对方支付我钱款为41382.5元。由于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于09年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对方被执法机关找到,他对执法人员说会在09年3月份支付一万,一直未履行,直到今年5月27日又说到今年6月5日付5000元,以后三月付1万,到2010年一月底付清所有款项。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计算本息。如果他按上述保证支付了钱,本息未多少?如果他继续延期履行,利息怎么算?如果他还是未履行,那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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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5月29日 10时57分
不管对方是否按保证支付,这不是双方协议,对方都应按双倍支付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还是希望知道这个要怎么算呢?6月5号去了法院,那家伙还是没把钱还上,这讨钱的路会很漫长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28 12:34
判决确定的期限不履行,需要支付双倍利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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