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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

 03-10 10:04  悬赏 0  发布者:a1397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赣州 回答:(1)
我去年6月租了一间店面,做副食生意,合同期3年,在门面做了一块招牌,没向房东说明,现在房东以此为由,想终止合同,如果他不租给我了,我可以向他按照合同赔偿吗?另:房东住二楼,我店面现在堆满货,是不是一定要给他放摩托车啊。以下是是合同内容: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10年6月1日前向乙方交付店面(包括二小房间一卫生间)房屋租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止,合同期三年

2.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为第一年每月肆佰元整,第二年每月四百四十元整,第三年每月四百八十元整。租金按年度支付。

3.       合同期该店面的电费按电表计,每度电按供电所价格收取。

4.       如甲方在家,水费由双方平均分摊。

5.       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租,需按合同所定向甲方交足三年房租,而甲方违反合同则向乙方补偿三年房租。

6.       合同期满,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不能租给他人,应该取决于乙方。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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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10日 11时09分
答:可以就招牌事宜协商,不能够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你可以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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