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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

湖南-衡阳 06-01 00:19  悬赏 0  发布者:99zhch……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我有一套二手房要转让给别人,总金额为63万元。现对方以以下第三条付款方式中的第2和第3项有矛盾为由,死咬着第2项,想只交了定金2万元及还清银行所剩贷款5.4万元就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请问:我的以下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中的第2和第3项是否真的有矛盾,是否属于并列关系,或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的两项同时先决条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双方在议好价钱后,由乙方先付2万元定金,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2.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以后,提前替甲方办理赎楼手续并承担所有手续费用,乙方必须在2015年   月    日前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并同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所付赎楼本金可抵作购房款。
3.剩余购房款乙方应在房产局办理转让手续前付清,双方去房产局办理完手续,乙方才能拿到转让后的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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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02 23:04
当然是需要同时满足,第二条也没具体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
追问:

你好!
对方(即买方)就是以这一条"乙方必须在2015年 月 日前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并同甲方办理过户手续",认为银行贷款全部还清的时间就是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买方还说帮我把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后不及时办理过户给他,就是我(卖方)违约了.请问这个合同问题如果要打官司,哪方的胜算较大?

回答:

你这第二条本身没有约定清楚,字面理解也有多种意思。不过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剩余购房款乙方应在房产局办理转让手续前付清,明确约定了必须先付清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买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卖方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反,买方不按约定付款,卖方可以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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