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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张等四人成立了一家公司。作为股东,张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3份合同,骗取他人3

 06-01 10:53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山西-山西 回答:(1)
我和张等四人成立了一家公司。作为股东,张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3份合同,骗取他人30余万元货款。张说自己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所得用于清偿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但是,我们另外的三个股东对此并不知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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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6月01日 10时58分
                         你好,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并不以是否用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为区分标志,而应当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把握。 因此,要看某个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或者是为了单位利益,否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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