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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被驳回

吉林-长春 06-02 20:22  悬赏 0  发布者:kelly1……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因离婚纸上写明本人当时没有出庭,法官要求在一个月内提供外国法院的传唤证明,本人无法及时提供,所以撤诉。接下来的6个月,通过公证委托国外朋友办来了外国法院的传唤证明,再一次立案,随即根据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1条驳回申请,无上诉权。
本人认为立案厅在立案程序上存在问题:在没有提供外国法院合法传唤证明的前提下,即可立案,导致申请人申请失败。找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发的相关条款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市法院撤回判决,重新审理,遭拒,原因无诉权。建议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法院办案程序错误。但市检察院认为市法院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建议继续通过市法院或省法院解决,至今无果。以下是本人找到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法释[2000]6号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01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希望尽快得到律师朋友的帮助或者建议!非常感谢!(市法院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人认为耗时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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