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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问题请教

黑龙江-哈尔滨 03-13 19:32  悬赏 10  发布者:zhushu……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 您好!我是哈尔滨一所高校教师,2006年硕士毕业参加工作,我们单位的人事制度是有编制的人事代理制度。聘用合同从2006年至2011年7月止。我于2009年考入北京一所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与单位定的是定向培养,毕业回去工作。我毕业时间应该是2012年7月。读博期间的学费是我个人垫付,毕业后单位报销,并服务五年,此外还有一些科研启动经费及补助的承诺,当然也是服务五年为代价。现在,我考虑到2011年7月,原先的聘用合同到期了,也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想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不知这样是否需要赔偿。烦请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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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3 19:35
既然单位已经报销了学费,这相当于专项培训费用。如果这样,需要赔偿部分学校报销的学费。
回复时间: 2011-03-13 20:44
劳动合同至2011年7月期满,可以不续订。但你就不能履行定向培养合同存在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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