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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晚,刘某在家门口燃放从上栗某花炮厂内直接购买的其生产的“恭喜发财”烟花时

广东-中山 06-07 19: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4月24日晚,刘某在家门口燃放从上栗某花炮厂内直接购买的其生产的“恭喜发财”烟花时,因烟花散架,被飞出的烟花炸伤右眼,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37天。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后,刘某家属曾到花炮厂内告知其事故情况,并向其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但花炮厂拒绝调解。因协商不成,刘某将上栗某花炮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9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案事故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烟花是合格的优质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提供了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两份检验报告,但并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恭喜发财”烟花合格及炸伤原告右眼的“恭喜发财”烟花不存在缺陷,被告也未就烟花质量和原告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鉴定申请,故被告该答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而被告提出原告诉请部分过高,已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4580.82元,应予核减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参照2013年江西省统计数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上栗某花炮厂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3481.73元。       请问我作为原告,应该怎么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及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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