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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监外执行的问题

湖南 06-04 12:30  悬赏 10  发布者:sfjjcc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什么情况下,是由看守所提出意见,经主管看守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抄送检察院就可以决定监外执行了呢?什么情况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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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04 14:00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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