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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

山东-青岛 03-16 19:08  悬赏 5  发布者:wqP4294 回答:(4)
我厂在2001年与另一公司签订半成品加工合同,产品加工完后,对方老板自己拉回一批产品,后来打电话让其职工又来拉货一批,是职工签的字。因牵扯加工费等费用,本厂将其诉诸法院,但对方拒不承认其职工来拉的那批产品。对方承认来拉货的职工拉货时在其厂工作,拉货职工出庭作证承认货确实拉走后交付对方,职工的对象(现在已离婚)参与该公司管理工作,也出庭作证,情况属实。请问:1. 职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2. 对方剩余产品一直未拉,如果索要保管费,该怎样计算?2. 对方以公司名义在2001年签订的合同,但该公司在1996年就已经注销,这样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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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6 19:26
1、职工行为应认定职务行为;2、保管费按实际保管期限计算;3、对方签订合同存在欺诈,可要求对其处罚。
回复时间: 2011-03-16 19:33
1、如果你厂能证实该职工拉货系对方电话指示的话,该职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保管费用可以按照同类货物同等储存条件下的市场价计算;
3、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合同无效,但其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鉴于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建议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3-16 20:27
既然已经起诉至法院,建议等待法院裁决。
回复时间: 2011-03-17 08:44
属于职务行为,该问题较复杂,为了更好的为您解答,建议你致电或者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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