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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管理的问题

湖南-岳阳 03-17 14:57  悬赏 0  发布者:ydsjlb……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年前后有很多企业的“三产”从主体剥离出来,主体给剥离的职工以现金的方式对工作年限给予补偿。剥离之后的职工,在主体企业的帮助下成立了股份之企业。按理成立股份制企业之前,应该建章建制。制定股份制企业的相关章程和规定,由于当时对股份制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尽管制定了章程,但是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的股份未作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遇到退休年龄职工的股份转让的问题。 请问:一:退休职工的股份能否按照“人退股退”办法执行。如果50%以上的股东同意制定“人退股退”的内部股份管理条例,是否有悖相关法律,是否对达到法定退休职工股份的侵权?二、如果不能制定“人退股退”规定,让已退休职工的股份继续留在公司,年轻的股东又会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剥离主体时,年轻的股东得到的工龄补偿少,所占股份也就少。现在股份企业发展了,老同志的股份大,分利就多,反之则少。怎样改变这种股份结构现状。敬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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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7 16:04
如果真如你所说是股份制企业,并且员工持有股份,那么,股东名字应在工商局有备案,有登记的。
股东身份与职工身份是两种概念。通俗来说,股东是老板,职工是打工的。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职工领取工资。
股东持有的股份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强迫其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你们如果想平衡在职职工与退体工人的关系,可以在工资奖金分红方面进行权衡,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回复时间: 2011-03-20 13:31
此事棘手,但仍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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