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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使用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诸暨市规定三人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应该

浙江-绍兴 06-11 15:53  悬赏 25  发布者:侑格桑 给我留言  回答:(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但《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2014]又规定,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申请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户,使用建设用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家庭在册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农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那么诸暨市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到底是以浙江省的政策为准还是诸暨市的政策为准呢?如果三人以下的农户申请的宅基地只有100平方米,那么就不符合建筑的模数,盖起来的房子肯定不好看。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诸暨市基层政府没有权利直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浙江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宅基地申请面积标准),一般不作重复性定,所以诸暨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不是应当是浙江省的规定,以125,140,160平方米为标准呢?
     这段时间中央在大力清理无效不合理的法律文件,《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是不是也应该做修改或是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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