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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小产权房的归属使用问题

上海-闵行区 06-12 19:07  悬赏 0  发布者:mituni…… 给我留言  回答:(3)
夫妇二人因住房困难遂出资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在农村宅基地基础上建造的“类似”商品住房),用于改善住房问题(与儿子、儿媳同住),在购房协议上,因卖家极力要求写上所有同住人名字,故沈某某代笔签上了自己以及儿子、儿媳的名字。
房屋购买后,儿子儿媳关系恶化,一家人未实际入住该房屋,该房屋被儿媳李某出租。现儿子儿媳已经离婚,问儿媳对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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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12 20:47
有名字,就有权利!
回复时间: 2015-06-12 22:08
你好,有儿媳妇的名字,儿媳妇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建议还是协商处理吧
回复时间: 2015-06-12 23:01
儿媳没有出租房屋的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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