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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选社长出现的问题,谁来帮我们,为村民解决问题。

重庆 03-19 21:05  悬赏 0  发布者:clot_m…… 给我留言  回答:(2)
关于我们村里选社长出现的问题,谁来帮助我们,为村民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村里面进行了新一届社长的选举,但是在这次选举中出现了个问题,在经过了村民的民主投票以后,确定A某为这次选举出来的社长,村民也很支持A某当社长。在已经封箱了后,并且A某已经当了一个月的社长以后,村里干部提出来要罢免A社长,原因是他们说他们再次进行查票后发现在投的票上有的村民将A的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所以要罢免A社长,要让当时票数第二的B某做社长。但是村民都不同意,村民提出重新进行一次选举的要求,村里不同意村民的重新选举的要求,所以村民又再次提出另外一要求是:不重新选举的话,就让A某和B某的票都通过和身份证对照的方式来重新进行查票。可是村里还是不同意,说名字可以同音不同字,但是不能错字,这是一种选举游戏,所以要罢免A社长,让B某来当社长。因为村民都不同意,村里又不接受村民提出的要求进行重新选举或者按身份证进行核票,这件事已经闹了一月了,也找了镇上的人来,也没有解决,请问,这事该怎么解决???我们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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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9 21:53
向相关上级部门举报吧
回复时间: 2011-03-19 22:21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你们的社长不能由任何人指定,包括村里,只能由你们经法定程序选举。法律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5、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6、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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