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陈晓云  李波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判决不公让我损失1600万元

上海-宝山区 03-20 10:38  悬赏 5  发布者:jiangc…… 给我留言  回答:(5)
宝山法院的判决,让我们损失1600余万元
一、 案情(民事).案号(2006)宝民三(民)初字784号民事
判决书
被告陆建华于2006年起于上海海联大酒店签订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10年。所借房屋为三层毛坯房,用途为大浴场,由此,被告陆建华向70多人集资1692.19万元进行房屋装修,并违法加层,装修完毕后。该租赁房屋变成5层。开业后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左右,之后因所借装修资金没及时归还,被告陆建华在开业10个月后逃匿,2006年10月1日被害人想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0日出租方上海宝山海联大酒店在隐瞒承租人陆建华犯罪的情况下向上海市宝山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终止与被告陆建华的租赁合同,2006年11月27日庭审结束并作出判决,被告陆建华因在逃没有到庭,判决之后,该大浴场由上海宝山大酒店经营至今。   (刑事).案号(2010)宝刑初字第476号
2010年7月2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对被告陆建华的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陆建华徒刑6年,并追缴陆建华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0年9月被害人向上海市宝山法院提出执行的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领导的答复:为追回借款,被害人多次向宝山法院提出执行要求,该法院领导也多次接待被害人并与2011年2月下旬最终答复: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是正确的,没有错,被执行人陆建华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闹访法院是错误的。宝山法院领导的答复让70多位被害人一下子损失1692.19万元,这都是被害人的血汗钱。
对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几点疑问:
1.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法院民审理该案时是否调查?
2. 该案在被告陆建华逃匿的情况,仓促结案,是否有失公理?
3. 庭审中为何不作租赁房内的财产调查清理,对其财物不作清点,租赁房内的财产是否也归出租方?
4. 为何不对可移动财物作出判决(应乃属陆建华)
5. 刑事判决认定被害人的钱用于该大浴场的装修,其大浴场内的财物应属赃物,宝山法院为何不去执行。
种种疑问被害人不能理解,宝山法院领导的答复让我们心寒,无奈之下恳请各位精通法律的人士帮帮我们这些无助的被害人,看看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
一纸判决让上海还联大酒店在不用一分钱装修费得情况下经营至今,而我们的血汗钱却分文未追回。公平、公正何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0 10:45
1 对1,2,4无法判断,2 如果装修获得出租方同意,添附财产应该作为被执行财产,转让给出租方应该有对价,3 建议持判决书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3-20 11:11
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很多救济手段的。flying_han@126.com这是我的邮箱,您最好把您的所有相关资料传给我,具体分析后给你一个可行性意见。
从时间节点上看,案件的处理是有点问题的。1,一般程序应该是先刑后民。2,既然被告没出庭,而且也实际实际上逃匿了,那法院的传票是如何送达的?程序违法。……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1-03-20 11:30
看你写了这么多,有些问题解释一下,希望有助于解决你的一些困惑:
1、先刑后民是对的,是指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才会移送启动刑事程序。该案一审在2006年,当事人未提出或法院未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2、一审被告不出现,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后可以制度判决。
3、添附的财产要区分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进行归属判断。
4、可移动财产应属被告,判决中如何处理,你未交待清楚。
5、法院赋予你们救济手段,追缴赃款、赃物后可以受偿,可以请求法院加大追缴力度。
6、海联大酒店是否有不当得利尚无法判断(是否拖欠租金不明)。
回复时间: 2011-03-20 12:00
您好:
建议带上资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3-21 09:45
1、你们申诉要有相应的证据,要明确这些借款的主体是谁,是个人还是公司,2、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是否用到该浴场的装修经营中了,3、借款合同中有什么特别约定,是否享有优先权,4、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债权转股权的形式成为经营主体的股权。5、宝山大酒店的经营收入要进行审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黑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广西贵港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29237
黑龙江 黑河
人气:1279
湖北 襄阳
人气:439530
湖南 长沙
人气:545122
广东 深圳
人气:20871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52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