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亮  王可红  陈宇  吴健弘  高宏图  
该问题已关闭

再婚离婚,财产分割

江西 03-20 16:58  悬赏 0  发布者:石钟山 给我留言  回答:(4)
结婚登记后的第四天以个人名字交了三千元福利房的购房款,有我个人交款收据,其实也是再婚前个人工资的积蓄,四天之中不可能创造出三千元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能不能向法院争取为婚前我个人财产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0 17:01
答: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取得结婚证时间为划分的界限。
回复时间: 2011-03-20 18:59
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1-03-21 09:52
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1-03-22 10:18
如果能证明是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转化过程,可以争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上海静安区
福建厦门
广东潮州
江苏苏州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100604
河北 保定
人气:174497
浙江 杭州
人气:455124
福建 福州
人气:1237178
上海 静安区
人气:78440
福建 厦门
人气:13919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