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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控告(李靖会伙同徐永刚,利用张涛公安局民警(张涛长期和李靖会保持男女关系利用)涉嫌诈骗一案的消

甘肃-白银 06-14 21:00  悬赏 20  发布者:美丽的家乡Q…… 给我留言  回答:(0)
犯罪嫌疑人李靖会与投诉人祁世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借助网络聊天向投诉人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以骗取投诉人钱财为目的,并以和投诉人结婚为由,伙同其丈夫一起骗取投诉人钱财共计人民并3万多元。投诉人祁世强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及时向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报案,并要求被投诉人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从而打击犯罪、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期间,投诉人为使该案能够尽快侦查破案,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并向被投诉人提供犯罪嫌疑人李靖会的通话录音、犯罪嫌疑人李靖会自己主动承认其诈骗投诉人的视频以及投诉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短信记录、通话详单等证据材料。
但是,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并未理睬,反而伙同李靖会本人虚构事实、颠倒黑白。以投诉人逼迫李靖会喝药服毒这等子虚乌有的事实对投诉人进行拘传。期间,被投诉人所属部门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宝积路派出所公安干警野蛮执法,对投诉人进行辱骂、殴打并使投诉人头部受伤。
投诉人对自己在被投诉人及其宝积路派出所的不公待遇极为不服,多次向甘肃省公安厅、白银市公安局以及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进行投诉。但被投诉人对上级机关的正确批复不予理睬,总是包庇宝积路派出所,对此事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总是敷衍了事,对此事不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总是一味的敷衍投诉人。同时也对投诉人控告李靖会涉嫌诈骗一案消极不作为,既不立案也不调查,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理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矩管、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李靖会以骗取投诉人钱财为目的,虚构其欲与投诉人结婚的事实伙同其丈夫多次骗取投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投诉人向被投诉人进行了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线索,投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但被投诉人却怠于行使职权,对此案一拖再拖,不予立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之规定,被投诉人应当文明执法,严禁对投诉人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殴打。对违反行为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为规范公安民警依法办事,为了永结官民的鱼水之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恳请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被投诉对李靖会涉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关于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违法对投诉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捌佰元一事的投诉。
被投诉人以投诉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为由,违法的向投诉人作出平公(宝路)行罚决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投诉人违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捌佰元。该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如下违法情形,望贵单位以资参考。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上述强制性规定可知,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以及伍佰元以上的罚款只能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作出。但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客观事实还是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平公(宝路)行罚决字【2014】8号”文件号上均显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宝积路派出所假借被投诉人的名义作出的。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中“违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远远超越该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故,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始无效。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客观、不真实
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投诉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对投诉人祁世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捌佰元。以上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
首先,投诉人并未干扰他人生活。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寻找犯罪嫌疑人李靖会。2014年5月20日14时许,投诉人在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路段附近发现犯罪嫌疑人李靖会。因犯罪嫌疑人李靖会驾驶车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李靖会驾车逃脱,投诉人上前将犯罪嫌疑人李靖会拦下,并欲报警。但平川区公安分局宝积路派出所公安民警在接警后却颠倒黑白,伙同犯罪嫌疑人李靖会编造虚假事实,以投诉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为由对投诉人进行拘传并于2014年6月17日对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投诉人并未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也未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因犯罪嫌疑人李靖会驾驶的车辆缓慢的行驶在宝积路段上,且当时车流量较小,行人稀少。投诉人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才强行拦下犯罪嫌疑人的车辆,并未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被投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夸大其词,有意捏造事情的危害程度,以达到对投诉人违法拘留的目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于严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拘留仅限于违法情节比较恶劣,影响较重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仅限于情节较重的。而投诉人的行为远远没有达到要行政拘留的程度。
故,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作出的平公(宝路)行罚决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因该行政处罚在效力上是无效的,处罚依据的事实是不客观不真实的且处罚的力度严重违反了合理性原则,该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投诉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权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对投诉人进行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纪委对投诉人的信访投诉请求不答复导致投诉人丧失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核的权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信访事项一册通》中的有关规定,其严重的渎职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投诉人曾多次依照《公安信访事项一册通》中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事向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纪委予以投诉反映。但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纪委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置之不理,同时也未向投诉人依据《公安信访事项一册通》的有关规定,给投诉人予以答复,导致投诉人因被投诉人的消极不答复行为而丧失了向上级公安机关即甘肃省公安厅继续投诉反映的权利。投诉人曾因此事多次向甘肃省公安厅进行信访反映,但省公安厅以白银市公安局未答复未处理为由,拒绝接受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贵单位能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严重消极不作为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人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反映予以处理。
四、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局长金健全,李苏萍纪委对投诉人投诉证据材料故意毁损、且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不予理睬消极不作为一事的投诉。
2014年7月份,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其投诉李靖会涉嫌诈骗一案及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投诉人违法行政拘留一事向被投诉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金健全,局长,李苏萍纪委书记依法进行投诉反映。
但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平川分局金健全,李苏萍纪委不但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予调查,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理睬。更有甚者,被投诉人甘肃省白银公安局市平川分局局长金健全,李苏萍,包庇被投诉人,将投诉人投诉事实所依据的重要音视频光盘骗取并加以毁损。投诉人曾多次向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平川分局金健全要宝积路派出所,打投诉人的委托书索要光盘,但遭蛮横无理的拒绝。
五、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法制科李科长,故意包庇下属,拒接接受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其行为不仅严重有悖于《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其怠于履政,包庇下属的行为严重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向违背。
投诉人对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的行政决定不服,向被投诉人除申请复议。但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当面向投诉人告知“这是我们自己的人,我们就不审查了,对材料我们也不看了,这个事情我们也不调查了。”被投诉人这种包庇下属,待遇履政的行为,严重有违《信访条例》的规定,并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为了规范公安民警依法办事,为了永结官民的鱼水之情,也为了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恳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能够认真的对待此事,能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也让此事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否则,我将投诉到底,直到申诉到中央政法委,并至中央巡视组。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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