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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广东-深圳 03-20 20:06  悬赏 15  发布者:uzy5809 回答:(2)
您好!我是2006年2月17日入职公司,期间与公司签订过四次合同(2008年后签过三次),最后一次合同还有一年半才到期,现因公司中我部门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将我们划分到新公司工作,原劳动合同终止!并要求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与原公司协商,原公司只答应补偿三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们该得到多少(几个月)补偿?又该如何去维权?急盼各位答复,万分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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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0 22:05
需要按工作年限补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3-21 07:50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之处,需要帮助的话,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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