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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送

四川-雅安 06-16 13:48  悬赏 15  发布者:kty223…… 给我留言  回答:(1)
胡玉珍在2003年7月18日经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调解与商红公司一致达成产权交换的民事调解书,因为当时法院掌握到四间门面,本应在7月30日就由法院将门面交还于胡玉珍本人,然后在7月30日胡玉珍也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在执行中法院擅自增加和强行执行调解书中没有的内容,要求胡玉珍补钱,开发商也没有要求我们补钱,当事人胡玉珍不同意,法院就强行将门面扣押,后来多次找法院,法院拒不执行,向很多部门反映,最后经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要求执行,法院才迫不得已将门面于2006年2月15日交给胡玉珍。从执行日期开始至2006年2月15日期间,造成的损失,至今都没有得到赔偿。我们是产权交换,本应由商红公司办理房产证,但是雨城区法院当时叫商红公司不要过问此事,不准办理房产证。由于此原因就一直没有办理,也无法将产权过户到四位子孙手上,但是胡玉珍在2008年9月9入写了一式四份的财产赠送书,分别赠与四位子孙,胡玉珍的子女以及子孙都无异议,由于胡玉珍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已于2009年7月份过度气氛,逝世。此赠送书因为胡玉珍的子女和子孙都没有异议,所以还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现请问此赠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当时如果商红公司给胡玉珍办理房产证,是否可以直接办理、过户到四位子孙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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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16 23:51
您好,咨询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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