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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保险、劳动合同问题

山东-烟台 06-18 15:32  悬赏 20  发布者:punk21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自2013年11月到A公司工程部担任网络管理职务,2014年5月1日人事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公司至今未给我一份。从当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至今未通知何时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份的保险。
2015年4月份起A公司口头说明工程部所有员工调整到B公司,并由B公司统一管理,以后不得直接与A公司有工作往来关系。集团公司有两个项目公司A与B。次日B公司让我从事室外水电维修、土建等工作,如每天不来B公司报道,视为旷工。
4月26日至6月8日我到A公司正常打卡上班,至今6月18日未给予我支付工资(正常6月5日发工资),6月9日我给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7日内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以下经济补偿:
1、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要求公司支付我2015年4月26日至6月9日工资;
3、要求公司给予我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社会劳动保险;
4、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自6月10日起至今18日我未到公司打卡上班,12日公司给我邮寄一份通知书,内容是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公司有权辞退员工。我与公司协商补偿事情,公司提出只接受2、3条,其余条例可以走劳动仲裁,但公司不认可。
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以下几个问题:
1、我参考《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我可以主动随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2、由于我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补发的工资、补缴的社会劳动保险,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可以,但公司不认可,我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书上注明未得到经济补偿金。
3、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吗?目前来谈这段时间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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