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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请律师指点

福建-厦门 03-23 17:31  悬赏 0  发布者:ldygvi……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乙两人合伙于1998年开了一家装修公司(各50%股份),刚开始的2-3年因为经营不善亏损,后来逐渐好转并盈利,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工作或利益分配的事发生争执,无法调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于是双方约定从2005年初开始,在公司内部分成两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承接项目,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甲乙两人在分开经营之前,有一些双方曾经共同跟踪的项目(出过设计方案,但未签约的),为了公平,双方约定这些项目作为共有项目,如果今后接到的话,就共同完成,利益均分。其它未列入约定的项目,则各自承接,各做各的。
这些约定的项目中有一个客户,当时有3个项目要发包,分别是A项目、B项目和C项目。到了2005年底时,该客户确定,A项目发包给甲乙两人的公司,B项目发包给另一家公司,C项目由于有些不确定因素,该客户确定目前不做。
A项目发包给甲乙两人的公司后,按照双方的约定,甲乙两人共同完成,利益均分。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售后服务也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并收取一定的维修维护费。这期间,甲做的工作比乙多,但利润都是双方均分。

如此过了几年,到2008年,前面提到的那个客户,又有2个项目(D项目和E项目)要发包,其中D项目和原来的C项目比较类似(同一栋楼,但装修规模、档次不同),E项目是一个需要重新装修的商场,该商场以前的装修也是甲乙两人的公司承接的(2004年,当时甲乙两人还没有分成2个独立的部门)。
2008年夏天,该客户找到甲,告知这2个项目需要发包的信息后,甲就单独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出设计方案和报价,在通过多次方案和价格竞争后,客户于2008年年底,确定将这2个项目发包给甲所在的公司做,最后由甲签订了合同并完成施工。
在甲签订了这2个项目的合同后,乙才知道了这件事,于是提出这2个项目应该是“共有项目”,认为甲单独做不公平,应该共同完成,利润大家均分。乙的理由是:D项目是C项目的延续,而且这几年大家一直都在共同做售后服务,也曾几次和该客户交流后续的项目,推动了后续项目的进展,所以后续项目应该共同所有;而E项目是在原来装修的场所重做的,有部分使用原来的装修(如地砖等),因此也应该是“共有项目”。
而甲认为,双方已经分开独立做项目4年了,原来约定的“共有项目”(即A项目、B项目和C项目)该做的都已经共同完成,而售后服务主要也是甲在做,并且这和跟踪新业务是两回事,况且该客户当时并没有承诺,C项目今后如果要做的话,就给我们公司做,而且这2个项目(即D项目和E项目)是在甲乙双方分开做项目4年后客户才准备要做的,又是自己通过努力竞争独立承接的,因此这2个项目是新项目,不属于“共有项目”。

甲乙两人因此又起争执,各说各的理由,谁都说服不了对方。 请问,上述案例,到底是谁更有理,谁没理呢?
对于这种纠纷,该如何评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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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3 23:00
如果能证明,D E 项目与C项目是各自独立的,或许对你会有利些。
回复时间: 2011-03-24 08:53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帮你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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