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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纠纷
湖南-常德 06-20 05:00 悬赏 0 发布者:旋子197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的 父亲70岁了。于今年5月状告王某以及其妻子,女儿欠款15万不还。要求支付欠款以及利息,合计17万元左右。
案由:2013年3月30日,被告王某以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有中介人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以被告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证明做抵押。签下借条一份。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约定借款期限 一年,月利率2.5%。 结果被告王某逾期不还。2013年12月14日,我父亲找到王某女儿,(其为工厂法人代表),约定在借条上签字。在我父,王父,王的女儿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其女儿在原有借条上签字认同债务15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又与被告王某续签一份延期还款协议。
一审判决:
1王父与其女儿共同承担债务15万元以及相应未付利息,共计17万元。(利率以2%计算)
2王妻因早已经与其离婚,也从未在借条上签字(称借条上的签字与手印是伪造)我父未要求做笔迹鉴定。故王妻不属于还款人,不是本案的被告。
3我父亲手中的其妻子的房产质押,并未在产权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属于无效。
抗诉:
今年6月,王女儿提出上诉。称:
其一:其父亲的借款并非因为厂里资金周转困而借款,其父亲用于赌博,且上诉人所经营的工厂财务并没有这笔15万元的借款入账,纯属其父个人借款,与上诉人无任何关心。
其二:提出其父亲伪造了母亲的签名,私自偷窃了母亲的 房产做抵押,一审虽然做了公正认定,但可以证明这笔15万元的高利贷借款有诸多东西不真实。
其三:2013年4月1日别上诉人收到其父的借条后,并与当日就将15万元借给了上诉人的父亲,说明借款之日15万元就发生了财产转移,上诉人对15万借款所有情况并不知情。
其四:事过9个月后,被上诉人可能处于担心,2013年12月24日又要上诉人在父亲的这张借条上作为证人,证明其父是欠被上诉人15万元,属于,在借条上签了上诉人作为证人。
但上诉人不是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时也不存在9个月发生借款后上诉人还是借款人。一审法官违背日常生活常理的判决上诉人是借款人地不成立的。哪有借款人与被借款人9个月后又出现同一标的的借款人?于情于理不符合借贷的构成要件。
其五:2014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其父另行协议,被上诉人同意对15万元延期支付4个月(2014年8月1日偿还全部本息)别上诉人与上诉人支付重新签订的新的借款标的和偿还日期协议之后,再没有要上诉人作为证明人签字。一审认定上诉人是欠款人开办觉上诉人承担偿还义务不成立。
上诉人认为,没有向别上诉人借钱,上诉人只是一个证明人,证明上诉人父亲有过借条的事实,并不是担保人,加之别上诉人与上诉人其父又重新签订了借款单 还款协议,与上诉人毫无关系,一审认定的上诉人是共同借款人与事实不符,所以,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15万元的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15万元借款由其父王某个人清偿债务。
事实情况:1借款之初,介绍人人以及第一借款人的理由都是:用于工厂周转。2其女儿是工厂的法人代表。3在借款9个月后,是在我父要求,在三位当事人都认可情况下,上诉人作为借款人补签了姓名。其女儿再三告知:李伯,你放心,这笔钱我们一定会还的。
儿女的话:70岁的父亲身体不太好,遇人不淑,遭致经济上以及精力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煎熬,作为子女我又怎忍心责备他贪图小利,考虑不周呢?只想早点帮助他拿回自己省吃俭用积攒的救命钱。王父是个无业无房者,若只判他为债务人,那我父亲的17万就打了水票了。心痛啊!他女儿上诉目的就是想逃脱债务责任。
我若应诉,该从哪些方面来驳斥对方?请您给支支招吧!
案由:2013年3月30日,被告王某以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有中介人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以被告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证明做抵押。签下借条一份。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约定借款期限 一年,月利率2.5%。 结果被告王某逾期不还。2013年12月14日,我父亲找到王某女儿,(其为工厂法人代表),约定在借条上签字。在我父,王父,王的女儿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其女儿在原有借条上签字认同债务15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又与被告王某续签一份延期还款协议。
一审判决:
1王父与其女儿共同承担债务15万元以及相应未付利息,共计17万元。(利率以2%计算)
2王妻因早已经与其离婚,也从未在借条上签字(称借条上的签字与手印是伪造)我父未要求做笔迹鉴定。故王妻不属于还款人,不是本案的被告。
3我父亲手中的其妻子的房产质押,并未在产权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属于无效。
抗诉:
今年6月,王女儿提出上诉。称:
其一:其父亲的借款并非因为厂里资金周转困而借款,其父亲用于赌博,且上诉人所经营的工厂财务并没有这笔15万元的借款入账,纯属其父个人借款,与上诉人无任何关心。
其二:提出其父亲伪造了母亲的签名,私自偷窃了母亲的 房产做抵押,一审虽然做了公正认定,但可以证明这笔15万元的高利贷借款有诸多东西不真实。
其三:2013年4月1日别上诉人收到其父的借条后,并与当日就将15万元借给了上诉人的父亲,说明借款之日15万元就发生了财产转移,上诉人对15万借款所有情况并不知情。
其四:事过9个月后,被上诉人可能处于担心,2013年12月24日又要上诉人在父亲的这张借条上作为证人,证明其父是欠被上诉人15万元,属于,在借条上签了上诉人作为证人。
但上诉人不是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时也不存在9个月发生借款后上诉人还是借款人。一审法官违背日常生活常理的判决上诉人是借款人地不成立的。哪有借款人与被借款人9个月后又出现同一标的的借款人?于情于理不符合借贷的构成要件。
其五:2014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其父另行协议,被上诉人同意对15万元延期支付4个月(2014年8月1日偿还全部本息)别上诉人与上诉人支付重新签订的新的借款标的和偿还日期协议之后,再没有要上诉人作为证明人签字。一审认定上诉人是欠款人开办觉上诉人承担偿还义务不成立。
上诉人认为,没有向别上诉人借钱,上诉人只是一个证明人,证明上诉人父亲有过借条的事实,并不是担保人,加之别上诉人与上诉人其父又重新签订了借款单 还款协议,与上诉人毫无关系,一审认定的上诉人是共同借款人与事实不符,所以,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15万元的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15万元借款由其父王某个人清偿债务。
事实情况:1借款之初,介绍人人以及第一借款人的理由都是:用于工厂周转。2其女儿是工厂的法人代表。3在借款9个月后,是在我父要求,在三位当事人都认可情况下,上诉人作为借款人补签了姓名。其女儿再三告知:李伯,你放心,这笔钱我们一定会还的。
儿女的话:70岁的父亲身体不太好,遇人不淑,遭致经济上以及精力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煎熬,作为子女我又怎忍心责备他贪图小利,考虑不周呢?只想早点帮助他拿回自己省吃俭用积攒的救命钱。王父是个无业无房者,若只判他为债务人,那我父亲的17万就打了水票了。心痛啊!他女儿上诉目的就是想逃脱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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